
《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由廣州市商務局修訂印發。作為起草部門,廣州市商務局對《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條文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局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穗辦電【2019】7號)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等有關規定對《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穗商務規字【2017】3號)進行了修訂,由市商務局印發實施。
二、主要條文解讀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四章,11條。具體如下:
1.第1-3條。明確了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的目的、依據、定義和認定機構。
2.申報和認定(第4-7條)。明確了申報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條件、認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報材料。主要內容是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根據評審意見擇優推薦,報領導小組審定。對經認定的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上予以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監督(第8-10條)。規定了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管理監督制度等。主要內容是市商務主管部門聯合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負責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指導工作,并給予政策支持。對弄虛作假獲取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稱號的,或涉及從事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活動的,一經查實,撤銷其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稱號,并且停止其申報資格。其弄虛作假行為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4.附則(第11條)。規定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二)修訂后的主要特點和變化
1.《辦法》明確了我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申報和認定、管理監督制度。
2.結合實際情況,對原《辦法》規定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原因,牽頭部門由市商務委修改為市商務主管部門。二是明確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按照《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規定組織企業填報服務貿易統計數據,不再要求企業定期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服務貿易數據。三是改進對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方式,取消每年度的檢查考核。
三、辦法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后將積極促進我市服務貿易高端要素集聚發展,有利于我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提升我市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